并提出,四土是王朝疆域的主要组成部分,居于王畿以外、疆域以内的诸侯领地可视为四土,其重要作用是
亦即我们所说的王袋地区。另外,与王室或王同姓族邦通婚的异姓姻亲氏族,因为王之姻亲,呈现出与王同姓族氏错综杂居的状态。
对于中国早期国家,尤其是夏商相对来说“是一个比较封闭的民族和文化共同体。其社会成员在组织上是比较单纯的”;
“诸宗族组织中,血缘因素极为重要,因而形成了大面积的血缘聚居和对异族异姓的排斥心理”。相应的,对于那些异姓而且与王室又没
有任何血亲关系的各个族邦或部落,自然是较之前者与王室的关系要远得多,毕竟他们与王室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发展,任何朝代都有其相应的政治、文化等与此相适应。
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王室”之成员应该排除在“王族”之外,因为他们不对商王有任何的服属义务。
他们确属时王之所在之族氏,但是他们却无论从身份还是从对商王的关系上都异于王族,事实上,内外服所服侍的正是以时王为主的王室。
“王族”作为内服成员,他们有自己的属地;经常参加王室的祭祀活动;可以担任商王室的官员服务于商王;
有向王贡纳、服役的义务,并且有义务带领起由本族人组成的武装力量参加商王朝的征戎,作为商王朝一支重要的军事力量;
并且经常作为王的亲信随同王田猎、出行。这就是我们所讲商的内服成员中的王族。是与商王关系最为密切的一部分成员,亦是维护商王统治的核心力量。
“多子族”是商王同姓之族,他们与商王有着或远或近的血缘关系,因而他们是商王朝除了“王族”之外的另一支重要的中坚力量。
此外,他们的身份和对商王的服属关系可以从卜辞所反映的商王室祭祀活动的数量、方式和内容来判断。
至于这部分在卜辞中被称为多生的内服成员,他们是异姓婚姻,他们更容易结合卜辞和文献来区分商王的服属关系。
至于外服,与内服不同,内服成员在卜辞中通常被称为“某族氏”,卜辞中外服的直径为“方”或“国”如“盂方”“多方”或“四土”。
此外,他们有自己独立的统治者,与商王的关系并不是完全统治的。他们是商王朝的服属主要是建立在商王朝强大的武力威慑的基础之上的。
商王室正是为了羁魔控制这些州诸侯,规定了他们对殷商王的服属所应尽的贞纳、政治及军事上的义务。
而贡纳在当时也主要是用于控制外服的一种手段,直到周代,外服所纳贡赋名义上仍然是为了向王室进献祭祀时所需的用品。
商王朝的外服制下的外服成员及其与商王朝的关系。从此我们得出,这些异姓的外族族邦,他们是在商王朝的强大的武力威慑之下归属于商王。
同时,商王对于服属的这些族邦方国用封赏及联姻等方式来笼络各方国的上层人士,以此来保持相对的稳定。
疆形势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商王朝的侯甸男卫指定服役的外服制度,在商朝统治时期,对于巩固商王统治加强对四土及周边地区的经营管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促进各民族之间的逐步渗透与混融,及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民族融合等方面不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且产生积极的影响。
这一变革时期,社会组织结构由氏族、邦国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文化上由奠基趋向定型;经济上由游牧、渔猎逐步过渡至农耕。
这给我们研究商代政治制度带来困难。再加之年代久远、史料文献不充足,使我们无法准确判断商代分封制度的有无。
商代方国邦族多自然形成,商王朝通过武力威慑,使各方国、邦族臣服或依附,方国邦族基本保留原有组织形态。
无证据表明商王朝曾通过法律和行政建置约束和控制他们,这一点与西周分封制、宗法制加强对地方诸侯的管控大相径庭。
与此同时,商代一些方国邦族、侯伯却又有向商履行朝勤、戍边、征伐、进贡等义务。这与西周分封制度存在相同的元素。
既然殷商时期并不存在西周时期那样成体系的分封制度,那么更合理的解释是殷商时期商王朝与周边方国邦族间是联盟关系,也正是这种联盟关系促进了各文明间的融合与交争。
根据甲骨文资料,提出商王朝与诸方国之间是军事联盟的关系,即商王与“三强部落”及其他部落平等军事联盟关系。
内外服制成为商朝维护其统治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而到了西周,随着封建诸侯制度的推行,开始了内外服制与封建制度的相结合。
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及其社会的变革,到西周末年,内外服制已经是名存实亡,直到春秋战国时期完全被封建制度所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