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9月26日以电子邮件、电话通讯等形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际出席公司会议的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长陈莉莉女士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需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提名陈莉莉、王颖、汪剑飞、张真路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陈莉莉、王颖、汪剑飞、张真路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需进行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提名谢进城、全怡、施先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并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分别对每位独立董事候选人逐一表决。拟聘独立董事人数总计不低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被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将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线、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1、陈莉莉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4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996年7月至2006年7月任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医生;2006年7月至2008年7月就读德国海德堡大学医学博士;2008年7月至2011年4月任武汉明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总监,期间在美国波士顿大学医学中心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011年5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职务;2013年6月至2013年10月任武汉明德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任武汉德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职务;2016年11月至今担任新疆明德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7月至今担任广东明志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陈莉莉女士持有公司股份42,227,4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04%,与王颖女士系一致行动人,除此之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陈莉莉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不涉及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王颖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4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2002年9月至2006年7月任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医院主治医师;2006年7月至2008年7月在德国海德堡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008年7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在美国杜兰大学医学中心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013年10月至今任公司董事;2016年2月至今担任武汉明志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7年7月至今担任广东明志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日,王颖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4,105,3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43%,与陈莉莉女士系一致行动人,与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王锐先生系姐弟关系,除此之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王颖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不涉及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汪剑飞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6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06年至2010年3月历任联想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投资副总裁职务;2010年3月至2011年2月任联想控股现代服务事业部投资经理;2011年3月至今历任君联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副总裁、投资总监、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职务;2015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汪剑飞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5,2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25%,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不涉及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张真路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984年7月至2002年9月历任汉阳铁路中心医院检验技师、科主任、副院长职务,2002年9月至今任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科主任,2019年10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张真路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不涉及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谢进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1年9月出生,经济学研究生学历。2001年至今,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2004年5月至2017年2月,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续教育学院院长;2019年5月,任武汉学院会计学院院长;2016年至2020年,任黄石东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1月26日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谢进城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不涉及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全怡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86年8月出生,会计学研究生学历。2016年3月至2018年12月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讲师;2017年9月至今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生导师、院聘副博导;2018年9月至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青年学者;2019年1月至今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2021年11月26日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全怡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不涉及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施先旺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年1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996年7月至今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教师,2015年4月至2021年5月任武汉金运激光股份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12月至今任深圳国人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3月至今任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施先旺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不涉及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9月26日以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本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全体监事均亲自出席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赵英稳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需进行换届选举。提名赵有文先生、朝金波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上述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1、赵有文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8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13年6月至今历任公司业务经理、学术专员;2015年12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赵有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赵有文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任何形式的惩罚,也未受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任何形式的惩戒。不涉及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朝金波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0年出生,本科学历。2009年5月至2010年3月任武汉马应龙有限公司技术员职务;2010年10月至今任公司研发中心项目经理;2013年10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朝金波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朝金波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任何形式的惩罚,也未受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任何形式的惩戒。不涉及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失信被执行人目录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声明人 全怡,作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五、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二十八、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三十一、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三十四、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三十六、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 施先旺,作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五、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二十八、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三十一、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三十四、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三十六、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 谢进城,作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二十五、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二十八、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三十一、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三十四、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三十六、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现就提名全怡女士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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