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快递箱新规今起实施!收件人若拒用快递箱 应按约定地址投递

  智能快递箱管理办法来了!10月1日,南都记者从交通运输部官网获悉,《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于当日正式施行。本次新规出现多项“亮点”,除了生鲜产品不得通过快递箱投投递、禁止在保管期内乱收费外,今后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需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拒用快递箱投递快件的,企业应按约定地址投递。

  南都记者注意到,本次《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交通运输部务会议通过,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对于智能快件箱,《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是指提供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不包括自助存取非寄递物品的设施、设备。

  新的《管理办法》出现几项“亮点”:一是对智能快递箱的周围环境提出要求。第9条规定,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安装监控设备,监控交寄、收寄、投递、领取等操作的全过程和智能快件箱周围环境。快递员需比对交寄记录,当场验视并封装,监控设备未运行,或监控设备、交寄物品、交寄行为被遮挡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不得开放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

  第二项“亮点”是《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生鲜产品、贵重物品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次《管理办法》第25条明确规定,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快件延误、损毁、内件短少的,收件人可以当场拒绝签收,并按照提示将快件退回智能快件箱。

  对于有消费者反映快递企业未经允许擅自将快件投至快递箱,《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应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其中,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发现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应当依法处理。未按照规定保存操作记录、查验结果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监控或交寄行为被遮挡的,邮政管理部门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寄物品与交寄信息不一致,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仍予收寄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用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