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调岗实为降薪”被判违法北京西城法院发布临退休劳动者维权典型案例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4月29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刘胤衡 记者陈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今日通报,该院审理的涉及50-60岁临近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上升趋势,此类案件占全部劳动争议案件的比例由2022年的30.2%上升到2024年的42.8%。案件中部分劳动者举证能力较弱,用人单位在降薪、解除劳动关系时,手段更加多样化、隐秘化,常通过削减现有待遇、调离核心岗位、免除领导职务、竞聘落选等方式,迫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

  北京西城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莹介绍,近年来涉临近退休人员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纠纷类型日益多样化、诉讼请求日渐复合化、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化的特点。对此,西城法院通过三大举措快速化解矛盾纠纷:第一,持续完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矛盾纠纷多元处理机制;第二,联合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从“被动化解”转向“主动预防”;第三,深入调研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发现的共性问题,主动延伸审判职能。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60岁的范某遭遇了公司“名为调岗实为降薪”套路。范某于2016年5月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10月,集团公司向范某发送工作调动通知:因工作需要,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将范某工作岗位调整到另一集团子公司。范某回复,因工作的岗位和薪酬尚未确定,暂不同意调动。2024年1月,集团公司告知范某,因其连续三年绩效考核等级情况,已达到须转岗交流使用的条件,自2024年1月起将其调动至下属子公司相关岗位工作,薪酬由子公司按照有关标准核定发放。范某未同意。半个月后,集团公司以拒不服从岗位调整和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与范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后范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集团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部分支持范某要求的赔偿金金额,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集团公司支付范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西城区法院民事审判四庭副庭长徐澜涛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西城区法院民事审判四庭法官陈欢建议,人社部门要加强劳动政策宣传力度,工会要加强企业监管和劳资沟通。用人单位应依法妥善安排临退休劳动者工作,完善福利制度并规范档案管理。临退休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视频剪辑:刘胤衡)

有用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