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大印象到底是什么原因?

  所谓准法律行为,是指对外表示内心状态,但效果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行为,即“效果法定”,这与法律行为显着不同,法律行为是“效果意定”。

  意思通知是将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依法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比较典型的意思通知如《合同法》第62条第4项【要求履行未定期限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又如《合同法》第94条第3项【催告履行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观念通知是将一定的事实告知他人,从而依法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比较典型的如《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债权让与通知】:“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118条【不可抗力通知】:“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意思通知与观念通知最大的区别是,前者是一种内心意思,内心想法,而后者并不是当事人内心想法,而是一种客观事实。

  感情表示是行为人将某种感情表示于外部,依法发生效力效果的行为,典型的如最高法院继承法司法解释第13条【被继承人宽恕】:“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感情表示原则上不产生法律效果,只有如前述法律明确规定时才产生法律效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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