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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多地森林火灾警情有所上升“桂林警讯”官方公众号公布几个近期野外违规用火引起的森林火灾案例希望广大市民朋友引以为戒增强安全防火意识、法治意识

  灵川:1月28日11时许,灵田派出所接到群众电话报警称:灵川县灵田镇四联村委迪塘村发生火情。灵田派出所民警联合灵田镇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在火势扩大前,将火扑灭。

  经初查,现场位于灵川县灵田镇四联村委迪塘村山场,张某某在山场砍伐期间,用火炼山,引发山火。由于附近为竹林、杉树、松树、桉树等易燃植被,遂引发森林火情。目前,灵田派出所已依法对张某某行政处罚。

  灌阳:1月31日下午15时许,黄关镇陡水村代竹源村山场发生山火。接警后,灌阳公安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部署,集中力量第一时间赶赴火灾现场,全力以赴开展灭火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经各方力量的全力扑救,当天18时左右,大火被全部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灌阳县公安局生态环境保护大队联合黄关派出所调查取证,成功破获这起森林火灾案,并于案发当天18时将犯罪嫌疑人蒋某志抓获。据蒋某志交代,1月31日下午15时许,蒋某志在黄关镇陡水村代竹源村山场炼山。下午15时45分左右,蒋某志在炼山时不慎走火,火往山上烧,短短三、四分钟时间火苗迅速蔓延,引发了这起山场森林火灾。目前,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蒋某志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上述案例均是村民在日常生活中因疏忽大意而引发的森林火灾野外用火,切莫侥幸保护森林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严防森林火灾发生共同保护好桂林的绿水青山

  【失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受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年6月25日公布实施)第一条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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