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取包裹时发现他人2000元名牌化妆品结果起贪想占为己有

  浙江杭州,一女子取包裹时,发现快递驿站放着一箱,价值2000多的名牌化妆品。她灵机一动,下了一个“跑腿单”,顺利将东西占为己有。不料,事情还是败露了,可她一点都不担心,竟在派出所跳起“本草纲目”。

  令人大跌眼镜的一幕,发生在杭州萧山蜀山派出所办案区。嫌疑女子吴某,竟然在这里跳起了健身操。吴某说自己每天都要跳操,而且声称自己没犯什么事儿。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原来,前些天杭州萧山某快递驿站,报警说丢了一件名牌化妆品,价值2800元。民警通过查看监控,发现是一个外卖小哥拿走的。

  找到外卖小哥后,小哥说是女子吴某下了跑腿单让他拿走的。随后,小哥把化妆品拿到地铁站交给了吴某。

  很快民警找到吴某,她承认,自己在小区门口取快递的时候,发现货架上有一箱化妆品,正好是自己用的同款,她知道这箱化妆品的价值,一时鬼迷心窍,想要将货架上的化妆品占为己有。

  化妆品拿到手后,吴某却没有那么开心,因为以前没有做过这种事情,她总感觉有些良心不安。化妆品只在家里放了一个晚上,心虚的吴某又偷偷把它放了回去。

  吴某认为,自己已经把东西还回去了,就不能算偷。所以,她在办案区里面比较轻松,跳健身操的习惯也没有拉下。

  那么,吴某的行为到底算不算偷呢?《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这件事中,吴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构成。只要实施了盗窃行为,不管是否取得财物,即使将盗取的财物归还,仍构成盗窃罪。但因为主动归还赃物,且有自首情节,后期可适当减轻处罚。

  吴某的行为真是令人惋惜,一时鬼迷心窍,让自己背上了“小偷”的骂名,不知道她如果得知自己的行为有多严重,还会不会有心思再跳“本草纲目”?

  也提醒大家,任何时候,千万不要耍小聪明,也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偷了再还回去,盗窃行为依然成立,面对诱惑千万要管住手,否则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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