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未成年少女发生关系哪怕是自愿的也是强奸

  近日,网上曝出宁波一中学教师在去年9月疫情隔离期间,与一13周岁的初中女生发生关系,该教师现已被警方批捕。

  从网上公布的信息来看,该中学回应“系该名教师与初中女生因感情发生关系”。这一说法本身是不恰当的,对于一名13周岁的初中女生来说,本身的认知尚在懵懂期,对教师来说,更多的是崇仰,而非儿女之情。

  “因感情发生关系”这一说法更为不妥,听起来就好像两个成年人之间因为感情的事情发生的正常感情之事,但我们需要清楚,这是一名不满14周岁的法律定义上的幼女。无论是因感情还是强迫,都属于强奸,涉嫌构成强奸幼女罪。

  为人师者,与幼女发生关系,却被粉饰成因感情发生关系的感情无奈之举,实属荒唐。我国法律规定,凡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是否愿意,都被认定为强奸罪,以强奸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由此可见,与未成年少年发生关系,哪怕是自愿的,也是强奸。其他任何措辞都是借口,尤其是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因感情发生关系就是粉饰这一强奸幼女的行为,姑息其本身行为对社会的严重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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