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5月21日)上午10:00,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190场新闻发布会。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赵丹丹、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沈伟忠、奉贤区副区长张娣芳、申通地铁集团副总裁邵伟中、久事公交集团副总经理陆海卫出席,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尹欣主持新闻发布会。
有记者提问,明天起,有4条地铁线路将恢复运营,相关的运营工作准备得如何?市民乘坐轨道交通要遵守哪些防疫要求?上海地铁后续有何恢复运营计划?
邵伟中介绍,明天(5月22日)开始,上海轨道交通3号线号线将恢复运营,运营时段均为早上7时到晚上8时,行车间隔约为20分钟。近期,上海地铁正在从系统调试、现场环境消杀、场所码设置、人员返岗培训和应急预案等五个方面,积极做好恢复运营准备工作。
系统调试方面,从5月中旬开始,已经分阶段组织全网络进行跑车验证和压力测试,磨合、验证关键设备状态,对封闭管理条件下的运维人员进行生产演练,保障各系统工况稳定,具备随时恢复运营能力。目前,首批即将恢复运营的4条线路已经完成压力测试,其他线路将继续深化系统调试。
现场环境消杀方面,按本市交通行业环境清洁消毒的有关要求,在4月底以前,已经完成全网络505座车站、30座基地、8个控制中心以及所有列车、车站空调滤网的消毒。目前,正在按照规范要求,对列车和车站进行日常预防性消毒。
场所码设置方面,已经按照“一站一码”的原则,在全网都已经部署了“场所码”。为方便乘客扫码,在站外出入口、站内通道、安检点、服务中心、自动售票机等醒目位置,目前已经张贴了7000多张场所码,总计将张贴1.2万多张。
人员返岗培训方面,在全网原有7000多名现场值守人员的基础上,近期又有1500名左右员工陆续返岗。已对在岗和返岗人员,加强复工前培训,包括岗位基本业务知识、疫情防控要求、应急预案演练以及安全生产各项规定等。
有关应急预案方面,已经制定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属地对接,落实应急保障。如发生多人次涉疫或周边地区疫情严重(列为中高风险地区等),将实施封站跳停、缩线运营等措施。
在车站设置有临时隔离区,配置被隔离人员穿戴的防护服、N95/KN95口罩等用品,满足人员单独隔离所需。如果发生乘客涉疫事件时,将配合属地防控部门做好信息登记、闭环转运、环境消杀等应急处置工作。
现阶段,根据本市的有关防疫要求,市民乘坐地铁应随申码为绿码和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体温也需正常(<37.3℃)。同时,上海地铁实施进站“场所码”扫码通行。“场所码”的扫码流程,遵循“站外扫码、站内核验、绿码进站”的原则。
邵伟中表示,这里要特别提醒,乘客进站前,可以在每座车站出入口外、站内通道等处,先主动扫描“场所码”,不要等到安检点再去扫码,以避免拥挤;在安检时,乘客应主动出示扫描完“场所码”后显示的“随申码”页面,由安检员核验,符合1小时内本站扫码显示的“绿码”才能进站乘车。在换乘线路的时候,不需要再扫换乘线路车站的“场所码”。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老年人、视障人群等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扫描“场所码”的,可持保通卡或经身份关联的交通卡,或者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可纸质)乘车。
另外,乘客乘坐地铁时,仍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并配合车站“测量体温”;建议与周围乘客保持一定距离,分散车门上下车。
后续,上海地铁将根据本市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运力,或增加恢复运营线路,并及时对外发布。敬请关注上海地铁官方微信、微博、网站及“Metro大都会”app等,获取相关运营调整信息。
根据本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为做好市内公共交通等交通工具的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身体健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等交通工具须知如下:
一、乘坐本市地面公交、轨道交通、水上客运、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等交通工具,乘客应体温正常(<37.3℃)、随申码为绿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二、乘坐本市地面公交、轨道交通、水上客运、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等交通工具,须全程规范佩戴口罩。
三、乘坐交通工具应主动扫描“场所码”。乘坐地面公交的乘客,上车时须扫描车辆“场所码”;轨道交通、水上客运进站前应先扫描“场所码”,并在安检通道接受体温和随申码查验;乘坐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的乘客,上车后应扫描车辆“场所码”。
四、对公共交通场所或者交通工具配备“数字哨兵”的,乘客亦须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做好“数字哨兵”的扫描工作。
五、鼓励并引导将交通卡与本人身份信息进行关联。老年人、视障人群等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扫描“场所码”或“数字哨兵”的,可持保通卡或经身份关联的交通卡,或者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可纸质)乘车。
六、因就医(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特殊情况确需出行的,6月1日前继续向各区街道(居村)预约出行。6月1日后,发热人群就医可提前向巡游车平台或者网约车平台预约出行,并主动告知情况,驾驶员在服务期间做好个人防护。
七、对未遵守本市有关防疫规定,乘坐市内公共交通等交通工具并造成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