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稱“《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下稱“《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以及《盛新锂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北京市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下稱“本所”)接受盛新锂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參加公司二O二一年年度股東大會(下稱“本次股東大會”),並出具法律意見。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本所律師以視頻方式參加本次股東大會。
爲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對本次股東大會所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了審查,查閱了本所律師認爲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須查閱的文件。本所律師得到公司如下保證,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師爲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複印件等材料、口頭證言均符合真實、准確、完整的要求,有關副本、複印件等材料與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本所律師僅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及會議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和《股東大會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發表意見,不對會議審議的議案內容以及這些議案所表述的事實或數據的真實性及准確性發表意見。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相關事項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隨公司本次股東大會決議一並予以公告,並依法對本法律意見書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所律師根據《股東大會規則》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提供的有關文件和本次股東大會的有關事項進行了核查和驗證,並通過視頻方式出席了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1、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和補充通知已分別于2022年4月27日和2022年5月12日(更正後,更正前之補充通知公告日爲2022年5月7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和巨潮資訊網
()上予以公告。所有議案已在本次股東大會通知和補充通知公告中列明,公司已分別于2022年3月29日、2022年4月27日和2022年5月7日公告披露了相關議案的內容。公司董事會亦于2022年5月14日就疫情期間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注意事項作出提示性公告。
2、公司本次股東大會采用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公司現場會議同時提供了視頻參會系統。現場會議于2022年5月17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會議通知載明的地點召開,由董事長周祎先生主持。網絡投票時間爲: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爲2022年5月17日上午
經合理查驗,本所律師認爲,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爲公司董事會,其資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會提交本次股東大會審議的議案符合《股東大會規則》的有關規定,並已公告列明,議案內容已充分披露;股東大會通知公告日距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開日不少于20 日,臨時提案亦在本次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并由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为配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视频参会系统,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2022年5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公司工作人员和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出席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81,126,8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2.487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8,319,4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2.517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2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72,807,4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9.9697%。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上述议案均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第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和十八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二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