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某与被告曹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确认恋爱关系,于2020年6月举行订婚仪式,原告向其支付了10万元彩礼。2021年5月双方按习俗举行婚礼,并于当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被告便外出务工,之后一直未同原告共同生活,原告因此以双方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在订婚时支付的彩礼10万元。
在庭前调解时,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称彩礼已经被用于购买家具、床上用品等不愿返还彩礼。承办法官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说法释理,被告在听了法官的释明后,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返还部分彩礼,提出购买的家具及床上用品都在原告家,需要減去相應的支出金額,原告也同意被告提出的意見,通過對購物清單的核對,雙方均作出讓步,最終原告同意被告返還4.8萬元,被告當場兌現了返還款項。
法官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關于訴訟離婚的規定,詳細釋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關于按習俗給付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情形是: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