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調查抽樣年份外,每年進行一次,調查數據在《中國統計年鑒》和《中國人口和就業統計年鑒》上發布。
答:1.常住人口。常住人口爲國際上進行人口普查和人口調查時常用的統計口徑,目前我國人口普查和人口調查均按常住人口進行統計和彙總。判斷常住人口的時間標准爲半年,空間標准爲鄉、鎮、街道。常住人口主要包括:
常住人口是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評估國民經濟生産能力,評價居民福利水平等的重要基礎數據,適用範圍廣泛。如財政支出、城市建設、住宅建設、公共設施的配置、教育投資、醫療投資和公用事業投資等都需要根據常住人口的規模進行規劃。
2.戶籍人口。指不管是否外出和外出時間長短,只要在某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登記了常住戶口,則爲該地區的戶籍人口。戶籍人口數據由公安部門統計,長期以來,我國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戶籍統計和管理制度,在社會管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3.現有人口。現有人口既包括長期居住的人口,也包含短期居住、停留的人口,其適用範圍主要是消費、衛生、治安等領域的工作,如水電煤的供應,餐飲及食品供應,菜籃子工程建設,交通、醫療、商業、旅遊等服務設施的建設和布局等。
4.流動人口。一般指人戶分離人口中扣除市轄區內人戶分離的人口。人戶分離人口指居住地與戶口登記地所在的鄉鎮街道不一致且離開戶口登記地半年及以上的人口。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國城鄉之間、城市與城市之間人口流動的規模不斷擴大,流動人口大量增加,這一指標的重要性也日益提高。
答:全國人口普查是指在國家統一規定的時間內,按照統一的方法、統一的項目、統一的普查表和統一的標准時點,對全國人口普遍地、逐戶逐人地進行的一次性調查登記。我國已經分別于1953年、1964年、1982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開展了六次人口普查。1994年,我國正式確立了國家周期性普查制度,其中人口普查每10年進行一次,尾數逢“0”的年份爲普查年份。
全國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間,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由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成的人口普查機構,負責人口普查的組織實施工作。
2020年進行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普查標准時點爲11月1日零時。爲提高數據采集處理效能,此次普查登記采取電子化方式,普查員使用電子采集設備(PAD或智能手機)登記普查對象信息並聯網實時上報,或由普查對象通過互聯網自主填報,這次普查還加大了對部門行政記錄和大數據的應用。
4問:《中國2010年人口普查資料》中“全部數據”和“長表數據”有何區別?爲何長表數少一位?
答: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采用了長、短兩種普查表。根據普查長表抽樣工作細則,長表抽取了10%的戶填報,短表由其余的戶填報。普查表短表包括反映人口基本狀況的項目,普查表長表包括所有短表項目和人口的經濟活動、婚姻家庭、生育和住房等情況的項目。
《中國2010年人口普查資料》中“全部數據資料”是由長表和短表數據彙總而成,是全部人口數;“長表數據資料”是10%人口抽樣數。所以,長表部分的數據要少一位。
答: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每10年進行一次,一般在兩次人口普查之間尾數逢“5”的年份進行,是周期性人口普查制度中的有機組成部分。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采取分層、整群、概率與規模成比例的抽樣方法,最終抽樣單位爲調查小區,標准時點在調查小區範圍內的人口都是調查登記的對象。2015年的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約抽取1400萬人,約占全國總人口的1%。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的內容、組織實施形式都與人口普查相似。
答:人口統計中的總人口通常指常住人口,常住人口爲國際上進行人口普查和人口調查時常用的統計口徑。常住人口是指經常居住在某地區的人口。戶籍人口指在戶籍管理機構登記了常住戶口的人。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中國的城鄉之間、城市與城市之間人口流動的規模不斷擴大,很多流動人員的戶籍並未改變。因此,一個地區的常住人口與戶籍人口數量存在差異。
7問:請問若抽中參加勞動力調查的戶主已將房子出租予三位互不相識的租客,此戶應登記的人是戶主還是租客?如果是租客,是否三位租客都應登記?
答:全國月度勞動力調查對象是抽中的住房單元內居住的所有人。如果房東將房子出租給他人,在調查時點實際居住的是租客,那麽應當登記租客,且所有租客都要登記。
答:國家統計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人口統計調查制度,定期開展人口統計調查,以調查員入戶詢問、填表的形式進行。流動人口是指居住地與戶口登記地所在的鄉鎮街道不一致且離開戶口登記地半年及以上的人戶分離(扣除市轄區內人戶分離)的人口。用于判斷和反映流動人口的調查指標包括:戶口登記地、調查時點居住地、離開戶口登記地時間和離開戶口登記地原因等。
1981年及以前數據爲公安戶籍統計數據,1982、1990、2000、2010各年數據爲當年人口普查數據,其余年份數據爲年度人口抽樣調查推算數據。
2000年,國家統計局制定《統計上劃分城鄉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2000-2005年城鄉人口數據根據《暫行規定》劃分。
2006年,國家統計局對《暫行規定》進行了修訂,2006-2007年城鄉人口數據根據修訂後的《暫行規定》進行劃分。
2008年,國家統計局正式出台《統計上劃分城鄉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2008以來城鄉人口數據根據《規定》劃分。
答:“育齡婦女分年齡、孩次的生育狀況”爲人口調查樣本加權彙總結果,通過《中國人口和就業統計年鑒》發布。
答:城鎮化指伴隨工業化的發展,非農産業向城鎮聚集,農村人口向城鎮集中的自然曆史過程,是世界各國工業化進程中必然經曆的曆史階段。城鎮化率是指一個國家(地區)城鎮的常住人口占該國家(地區)總人口的比例,是衡量城鎮化水平高低,反映城鎮化進程的一個重要指標。
一是勞動力調查制度。該項調查制度于2005年正式實施,每年進行兩次全國勞動力抽樣調查,調查範圍爲中國大陸的城鎮和鄉村,調查對象爲16歲及以上人口。2009年3月,爲更及時准確反映勞動力市場變化情況,建立了31個大城市月度勞動力調查制度。2013年4月,又將月度勞動力調查範圍擴大至65個城市。2016年1月,全國月度勞動力調查正式在全國範圍內開展,調查範圍覆蓋全國所有地級市。
二是勞動工資統計報表制度。該項調查制度是以企業、事業、機關、民間非營利組織等單位爲調查對象的統計調查,包括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統計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統計兩個部分,工資和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數等就來自這項調查。
1.曆年《中國統計年鑒》“就業和工資”章,其中有“就業基本情況”、“按三次産業分就業人員數”等;
3.《中國勞動統計年鑒》,除了勞動力調查資料外,更爲詳盡地反映了勞動工資統計報表彙總得出的城鎮單位範圍(包括國有單位、城鎮集體單位和其他單位)的就業情況。同時,國家統計局數據發布庫年度數據中也會公布上述部分指標數據。
答:“從業人員”和“就業人員”在統計上沒有區別。“從業人員”主要從微觀角度反映單位用工狀況。“就業人員”是從宏觀角度反映全社會就業狀況。因此,在反映某個單位用工狀況時使用“單位從業人員”指標,反映全社會就業狀況時使用“就業人員”指標。
答:城鎮就業人口劃分爲5類,分別是“雇員”“雇主”“自營勞動者”“家庭幫工”和“依賴性合同工”。
雇主:指自負盈虧或與合夥人共負盈虧,具有生産經營決策權,其報酬直接取決于生産、經營利潤,雇用其他人爲自己工作並向被雇用人支付工資的人員。
自營勞動者:指自負盈虧或與合夥人共負盈虧,具有生産經營決策權,既不被雇也不雇用他人的人員。如果有親屬幫忙但不支付工資,經營者本人仍屬自營勞動者。
家庭幫工:指爲家庭成員或親屬經營的公司、企業或生意工作,但無經營決策權,也不領取報酬的人員,也稱無酬家庭幫工。
依賴性合同工:指依靠商業訂單,爲其他經濟單位或通過其他經濟單位進行生産或服務的人。他們沒有生産經營決策權,在組織和執行工作、獲取收入或進入市場方面依賴其他單位,但又不是其雇員。這是一項新的就業身份分類。
根據以上指標解釋,企業法人爲雇主,企業高管爲雇員,企業股東要看具體情況,因爲有的企業員工也持股,有的股東可能另有工作,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個體戶經營者如果雇用別人,其就業身份是雇主。滴滴司機屬于依賴性合同工,主要依賴滴滴平台的訂單才能接觸到客戶,並提供接送服務。
1.統計方法不同。調查失業率由統計部門通過勞動力調查,采取調查員入戶訪問的方式獲取就業失業信息;登記失業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失業人員在就業服務機構登記的行政記錄計算而來。
2.就業失業定義不同。調查失業率中使用的就業失業人員定義采用國際勞工組織推薦的國際標准,就業人員指爲取得收入,在調查周內工作1小時以上的人員,或由于休假等原因在職未上班的人員;失業人員指當前無工作,正在努力尋找工作,有合適的工作後能夠馬上開始工作的人。登記失業率中使用的就業人員指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扣除使用的農村勞動力、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港澳台及外方人員)、城鎮單位的不在崗職工、城鎮私營業主、個體戶主、城鎮私營企業和個體就業人員之和;失業人員指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並在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的城鎮常住人員。
3.統計範圍不同。調查失業人員統計範圍是16周歲及以上常住人口,不考慮其戶籍所在地和類型;而登記失業人員統計範圍是勞動年齡(年滿16周歲(含)至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內的常住人口。
答:計算工資組成是依據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一號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具體內容參見國家統計局官方網站統計法規之“統計行政法規”欄目。隨著經濟發展和分配形式的多樣化,國家統計局隨後也發布了一些補充規定,但一直遵循《工資總額組成規定》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原則。
根據該規定,工資總額是指本單位在報告期內(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工資總額是稅前工資,包括單位從個人工資中直接爲其代扣或代繳的房費、個人所得稅、水費、電費、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基金個人繳納部分等。平均工資是指單位從業人員在一定時期內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資額,計算公式爲
答: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和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數據每年在國家統計局官方網站發布,一般于當年5月份發布上一年度平均工資數據。
平均工資詳細數據,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貨幣工資指數”“分地區分行業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等數據發布在《中國統計年鑒》《中國人口和就業統計年鑒》和《中國勞動統計年鑒》上。
國家統計局不發布月平均工資。如果計算月平均工資或日工資、小時工資等,可按人社部2008年下發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進行計算。
答:在計算平均工資指數的時候會用到“平均貨幣工資”與“平均實際工資”,主要是爲了對指數進行區分,前者是用當年的平均工資與上年直接進行比較計算出的增長率,而後者則是在此基礎上,扣除當年城鎮物價指數後的實際增長率。具體指標可在《中國統計年鑒》查看。
“職工平均工資”和“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是兩個不同的統計指標,區別在于統計範圍不同,但工資的內涵是相同的。
在1999年國有企業實行減人增效、下崗分流政策後,職工分爲在崗職工和下崗職工(離開原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下崗職工後來進入再就業中心並逐漸與原單位脫離,統計上只統計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因此,職工下崗分流前,統計指標爲“職工平均工資”;職工下崗分流後,統計指標改爲“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答:集體福利費包括集體福利事業設施費和集體福利事業補貼。指對職工浴室、理發室、洗衣店、哺乳室、托兒所等集體福利設施各項支出收支相抵後的差額補助費以及職工所在單位爲滿足本單位職工的共同物質生活需要,按照國家規定開支的集體福利設施費用。如職工食堂炊事用具的購置費、修理費、職工宿舍的修繕費用,但不包括由企業、事業、機關單位自支經費開支的職工福利設施的基本建設費用。
答: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1999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1999〕106號)規定,單位以各種名義發放的現金和實物,只要屬于勞動報酬性質並且現行統計制度未明確規定不統計爲工資的都應作爲工資統計。單位所發放的“私車公用補貼”是因人因崗位而不同,既具有崗位津貼的性質,也有交通補貼的性質,應當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根據2014年國管局的文件規定,對中央和國家機關職工個人的物業費和取暖費進行改革,相關費用隨職工個人工資發放,同時還有公車改革補貼隨工資發放。按照現行勞動工資統計報表制度規定,公車改革補貼已計入工資總額統計,物業費和取暖費暫不計入工資總額。
具體到防暑降溫費,需要看地方人社部門規定的具體標准,在標准之內的,屬于保險福利費用性質,不應包含在工資總額內;超出規定標准的,就不屬于福利性質而是報酬性質了,應該算在工資總額內。各地的具體標准請咨詢當地的人社部門。
答:根據《國家統計局辦公室關于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規定,單位爲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暫不做工資總額統計,其他各種商業性保險其性質爲勞動報酬,因此應計入工資統計。
答:根據《勞動工資統計報表制度》,由社保部門發放的工傷補助金不計入工資總額。女職工在休産假期間領取的生育津貼或由本單位發放的産假工資應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答:根據《國家統計局辦公室關于印發2004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4〕48號)規定,各單位發給本單位從業人員或在崗職工的講課費均應統計爲勞動報酬或工資總額。
需要指出的是,教師領取的課酬(即講課費)是其完成本職工作所獲得的由本單位發放的勞動報酬,在本質上屬于個人的計時(或績效)工資,因此應作爲工資總額統計。而1990年《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中不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範圍的“講課費”,是指本人由于在外單位講課而獲得的由外單位發放的報酬,或者某單位發放給不屬于本單位從業人員的講課費等。
答:根據《勞動統計報表制度》規定,工資總額是指本單位在報告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總額。單位員工到異地工作而發放的差旅補助或異地安置費等,是因異地工作而産生的費用,不納入工資總額統計。
需要指出的是,單位按月發放並可由個人自由支配的住房補貼、電話補貼、夥食補貼等均應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答: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國家統計局1號令)規定指出: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其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含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産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准或計時工資標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因此,休假期間單位發放的工資報酬應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答:根據現行《勞動工資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發放給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各種股權激勵、股票期權收入、入股分紅等均不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國家統計局辦公室2002年印發的《關于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單位爲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暫不做工資總額統計,其他各種性質爲勞動報酬的商業性保險應計入工資總額統計。“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屬于補充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的統計口徑一樣,所以,單位繳納的部分不作爲工資總額統計,但是個人扣繳的部分應計入工資總額。
答:如果您的工作單位有關于執業資格證書的補貼規定,並按照相關規定給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的員工發放相應補貼,則該費用屬于“津貼和補貼”中的崗位津貼,應計入工資總額統計。如果單位沒有發放該補貼,則不應計入工資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