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彭文生:超越反垄断,更应关注公民隐私、知识产权问题

  2021年2月20日,中金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彭文生发表专业文章讨论平台经济反垄断问题,彭文生指出,相比于传统企业反垄断而言,平台企业带来的新困难在于比较难清晰的定性或者定量界定市场范围,芝加哥学派的逻辑更适用于平台反垄断,应以行为监管为主,保护市场竞争机制,依据静态份额来评判平台的市场势力并不妥当。

  他提出推进平台反垄断的四点建议:(1)将研发投入强度作为评判平台垄断是否合理的重要指标;(2)重视震慑性执法,防范平台龙头的机会主义倾向;(3)结构拆分为辅,区分实体和金融平台巨头化;(4)行为监管为主,提升市场可竞争性。

  同时彭文生指出,数据具有准公共品属性,平台企业配置数据资源的权力具有准公权力属性,更应重视公民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

  1、 行为逻辑更适用于平台经济监管

  反垄断理论上,美国经历了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向芝加哥学派的行为主义的演变。根据哈佛学派SCP框架,产业组织结构决定企业行为,进而决定市场绩效,反垄断要对垄断结构进行拆分。通俗讲就是根据市场份额大小判断是否构成垄断。

  芝加哥学派则认为,结构是行为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反垄断关键在于管制垄断行为而非拆分竞争形成的产业组织结构。

  彭文生认为,对于中国平台反垄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3Q大战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市场结构与垄断行为关系的认识,对于当下的平台反垄断而言,可能依然具有一些借鉴意义。

  当年控、辩双方及两级法院将大量资源用于市场范围界定、份额计算等有关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的论争上,应该说这是结构主义框架下最常见的反垄断诉讼程序。在二审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于这些市场结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后,驳回了奇虎公司关于QQ软件市场范围界定和依据份额认定腾讯市场支配地位主张,但依旧对腾讯是否存在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进行了分析。

  这种做法并不常见,因为原则上,如果被诉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无需对其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分析,可以直接认定其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相关市场边界较为模糊、被诉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甚明确时,可以进一步分析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效果,以检验关于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正确与否。即使不明确界定相关市场,也可以通过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对被诉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被诉垄断行为可能的市场影响进行评估。

  文章指出, 二审虽驳回了奇虎从结构主义视角认定腾讯存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张,但最高人民法院依旧认为有必要对被诉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及其合法性进行分析,这体现了行为主义的逻辑。

  知名经济学家鲍莫尔开创的可竞争市场理论(contestability theory)提出了新产业组织理念:提升市场绩效的关键不在于市场当前的结构和现存竞争关系,而在于潜在竞争者是否可以自由进出这个市场。只要市场是完全可竞争(perfectly contestable)的,那么潜在的进入威胁与现存企业间的竞争行为一样可以有效约束现存企业的行为 ,进而确保合意、有效的市场绩效。

  2、 从 马斯克与巴菲特之争的启示 看平台企业创新

  反垄断关注的核心是企业是否被限制竞争。

  彭文生指出,究竟是需求决定供给,还是供给创造需求,对于企业竞争策略的选择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含义。从平台企业本质看,平台企业属于供给驱动需求型企业,这类科技型企业的创新驱动具有内在不不稳定性, 因此,只有不断的研发创新和提供优质供给,平台等科技企业才会有持久的生存空间。

  他分析,动态来看,创新具有供给创造需求的萨伊定律特征,即企业面对的需求是自身创新能力的函数,如果企业不创新,则需求将萎缩、市场地位将瓦解,如果持续创新,市场地位也有可能被自己的创新所颠覆,这种创新悖论意味着平台企业的市场势力具有内在不稳定性。

  文章引用马斯克与巴菲特之争来理解不同类型的创新企业。特斯拉的CEO马斯克曾多次公开表达对巴菲特的不认可,并表示护城河理论是过时的思路,创新才是决定企业竞争力的根本因素。而巴菲特非常青睐可口可乐这家企业,可口可乐正是一种从人类天然或既有需求出发,去形成供给以迎合需求的行业, 可 称之为需求决定供给的行业。

  在硅谷,乔布斯、马斯克所代表的科技型企业的产品不是迎合消费者天然的或者当下的明确需求,而是满足消费者现在还不明确但未来或有的需求,以至于当他们的产品出现的时候,具有一种供给创造需求的色彩 ,可被 称为萨伊定律所支配的行业。

  彭文生分析认为,在消费决定供给的行业,供给是用来迎合消费者的天然或既有需求的,而不是用来创造需求的,轻易改变得不偿失。萨伊定律支配下的行业则不然,正如马斯克所讲,创新才是决定企业竞争力的根本因素。 因为这些行业的需求并不是天然存在的,而是被供给创造出来的需求。这样一个供求关系给企业带来的好处是,只要能够不断提供优质供给,企业不会存在需求极限天花板,或者说这种需求天花板的高度是由内在的企业创新能力决定的,而不是取决于一些企业不可控的因素,例如自然或者人类的生理原因。

  创新对于两类企业的不同含义,造成了两类企业支出结构的较大差异,以美国标普500行业层面的数据为例,无论是在研发支出还是资本开支占比方面,具有供给创造需求特点的半导体、互联网等行业,要远高于需求决定供给的消费品行业。因此,只有不断的研发创新和提供优质供给,平台等科技企业才会有持久的生存空间。

  彭文生还指出,创新通常是具有破坏性的。这种破坏性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对竞争对手的破坏,另一个是对创新者自身的破坏,后者对创新者垄断势力的瓦解,可能比人为的反垄断干预更为有效。

  文章以柯达为例,在美国White大法官提出合理准则的1910年代,柯达就已经屡次遭到反垄断调查,但似乎并没有显著瓦解柯达的市场势力,柯达最终在2012年宣布破产,原因与历史上遭受的多次反垄断判决无关,而是因为革命性的数码技术诞生了。数码技术之所以颠覆了柯达,并非因为柯达在数码技术创新方面落伍了。恰相反,柯达自身正是数码技术创新的先锋和初期多项技术专利的保有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正是柯达的创新终结了柯达自己的垄断势力,类似的情况还有诺基亚。

  也因此,彭文生在建议中提出,将研发投入强度作为评判平台垄断是否合理的重要指标 。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美国研发投入强度(RD/GDP)在1957年就已达到了2%,此后一直维持在2%以上;中国则是在2014年才达到了2%以上,从研发投入强度上看中国落后于美国57年。支撑美国数十年持续高研发投入的主要因素有两个:从外部看,是二战、冷战等激烈国际竞争带来的压力;从内部看,企业部门是研发投入的绝对主力,占到了美国总研发投入的约70%。

  目前在腾讯、华为、阿里等科技类企业中,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占比均较高。2019 年,腾讯研发人员占比高达 66%,在中国诸多科技公司中位居前列。华为已经持续三十年把每年的营收的10%以上都投入到科研之中,2019年阿里研发投入也达到430.8亿元。

  此前彭文生也发布文章指出,判断数字经济是否出现垄断,还需要用动态的眼光看待,我们一方面要鼓励竞争、防止恶意的垄断,另一方面也要用动态的眼光去看待数字创新中的回报收益的问题,不能为了反垄断而误伤创新。

  3、 反垄断之外,更应关注公民隐私、知识产权问题

  彭文生指出,数据具有准公共平特征,数据作为平台企业的关键生产要素,排他性的占有大量数据也是平台的核心竞争力之一。问题是,很多数据涉及到个人隐私。这些敏感、隐私数据应该归谁所有?谁才有充分的处置权?一旦隐私数据泄露,谁应该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这些问题都亟待有明确的法律或者监管规定。

  从近期曝出的多起侵犯公民隐私的主体来看,不只有平台巨头,也有小型平台企业;不只有企业,也有个人(如成都不幸感染新冠女子的隐私信息被泄露),甚至还有地方公权力部门(如某地文明码)。因此,从保护公民隐私的角度看,与其说是垄断问题,不如说是如何尽快推进个人隐私数据的严格保护和合法依规使用问题。

  同时,他提示关注侵犯知识产权等不正当竞争问题。不正当竞争与垄断是两种有交集但并不完全一样的行为,巨头也并非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条件。

  现实中大量仿冒侵权事件也并不是平台企业或者垄断企业所为。因此对于通过仿冒热销商品来谋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来解决。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化仍有待推进的当下,对于维护包括数字经济在内的各行业公平竞争而言,打击不正当竞争的迫切性可能更具有广泛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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