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讯 (记者朱华)6月5日记者从南昌高新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一起公交车“车闹”案件进行了审理、宣判。被告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徐某今年66岁,是青山湖区京东镇梁万村人。法院查明,2018年11月6日14时40分许,徐某乘坐838路公交车前往高新区滁槎方向。当车行至航空北大道玉丰集团附近时,徐某要求司机胡某停车开门,胡某答复称非公交站台不能随便停车。徐某随后冲到司机旁边,大声斥责,同时推搡其胳膊。司机当即紧急刹车,车上一名女乘客因刹车惯性从车厢中部冲到前部摔倒,致左肘关节、左腹部、左髂骨处软组织挫擦伤。
法院认为,徐某在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推搡驾驶人员,致乘客受伤,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徐某在归案之初未如实供述推搡驾驶员胳膊的事实,不具有坦白情节,但其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公交司机在处置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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